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89.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機動車安全技術的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解釋:就是說年檢的時候只要車況合格,不能因為沒買年票而不給你發年檢標志。
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2〕31號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477.htm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嚴禁將車輛通行費平攤到所有車輛并強制收取;嚴禁機動車定期檢驗時搭車收費等行為。
解釋:就是說不能收年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7號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3005.htm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
解釋:也就是說根本不能收取年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074.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解釋: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為下位法。中央立法優于地方立法。當中央立法、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發生沖突時,中央立法處于優位、上位,地方性法規無效。
年票屬于地方辦法,跟中央法律沖突,在效力上無效。如果通過法院判決,不買年票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后果。
以上是法律層面
以下是行政層面
中央政府網
http://www.gov.cn/jrzg/2011-06/15/content_1884465.htm
2011年6月14日,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聯合召開全國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電視電話會。指出廣州市《年票制試行辦法》、《廣東省公路條例》中對“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的規定,就與國家《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
中央政府都說廣東的年票不合法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業務指南》“機動車轉移登記業務”(過戶)、“機動車注銷登記”(報廢)規定中所需資料根本就沒有“年票”
以下是權威媒體報道
2013年12月29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驗車須交買路錢?》
http://news.cntv.cn/2013/12/29/VIDE1388318766050393.shtml
記者在汽車檢測站的辦事大廳看到張貼著廣東省物價局、交通運輸廳關于同意東莞市繼續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的復函,撥通了廣東省交通廳的電話,工作人員表示:“從我們現在掌握的情況是沒有做捆綁的,交不交那是自愿的,沒有強制的要求。”
解釋:政府部門說年票沒有強制,所以政府沒有違法,買不買是車主自愿的(捐款不違法)
2014年12月30日《廣州日報》 A20版新聞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4-12/30/content_2832802.htm
市車管所稱,近日網上傳播的年票與年審捆綁是謠言,同時,廣州車輛年票也不與車輛過戶、報廢相捆綁。這也就是說,如果車輛未買年票,其實并不影響其正常的年審、過戶以及報廢。
視頻:年票之爭 質疑年票違法,律師提起行政復議
視頻:省政協常委帶頭拒繳車輛年票
